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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部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指標評價體系(試行)》的意見。據了解,這是我國針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而提出的第一個全面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指標評價體系。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評價對象分為單個礦山和多個礦山。該指標評價包括6個指標: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采選綜合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礦產資源總回收率。開采回采率是指采出資源儲量占動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選礦回收率是指精礦中有用組分的質量與入選原礦中該有用組分質量的百分比;采選綜合回收率是指采礦和選礦生產過程中回收的有用組分占動用資源儲量中有用組分的百分比;綜合利用率指采選利用的主、共伴生礦的有用組分的質量和與動用資源儲量中主、共伴生礦的有用組分質量和的百分比,主要是用來估算主、共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程度的指標;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總產值與動用資源儲量中主、共伴生礦有用組分質量和的比值;礦產資源總回收率是指采礦、選礦和冶煉三個階段中礦產資源得到有效回收利用的程度,它是反映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綜合性指標。
據悉,國土資源部提出《指標評價體系(試行)》向社會征求意見,目的是為了更科學合理地評價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確保指標評價體系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加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管理,促進我國礦業發展方式加快轉變。
(關鍵詞:國土資源部 礦產資源 選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