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土資源部獲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和要求,國土資源部決定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并入規劃審批程序。
從2011年12月1日起,按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編制并經批準的,停止該地區探礦權采礦權新設、變更和擴大范圍審批。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是設置新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對現有礦山布局調整和資源整合的主要前置條件。彼時,開展此項工作的目的是合理確定礦業權的投放時序和區域,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改善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和生態環境狀況。
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國土部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改革礦產資源審批制度。
根據新的安排,礦業權設置方案將與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中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內容合并,統一為“礦業權設置區劃”,在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中設置“礦業權設置區劃”專門篇章,在空間布局上做出細化安排,科學規劃,嚴格實施,指導礦業權合理設置。有關編制要求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中已作了規定。
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在起草《關于礦業權設置方案并入礦產資源規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之日前已上報審批或備案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繼續按照礦業權設置方案原有規定程序辦理。《通知》下發之日后,不再專門受理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確因審批發證配號需要編制或調整礦業權設置方案的,采取上圖入庫或電子備案的方式,作技術性復核后符合要求的,納入升級后的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綜合監管數據庫,不再專門復函。
此外,對于原國家規劃礦區需國土資源部審批的,由國土資源部委托經研院和煤炭工業協會等進行技術性復核,通過后予以上圖入庫;對于原34個重要礦種需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由備案系統檢查通過后直接予以備案。
為消除社會上對行政審批“一放就亂”的疑慮,國土資源部將進一步加強對礦業權審批的事中事后監管。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設置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實際發證情況與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要求是否一致,并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未按要求落實的,責令其整改,問題嚴重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關鍵字:礦業權 國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