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國土資辦發〔2016〕190號
各有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44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二批)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316號)要求,現將湖南省2016年度鎢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二批)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6年鎢礦控制指標(第二批)主采(WO365%)9750噸、綜合回收2050噸,稀土礦指標(REO)1000噸。本次下達給相關礦山企業2016年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二批)見附表。
二、各有關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組織生產,嚴禁無指標生產和超指標生產。各有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和各有關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稀土礦月報和季報、鎢礦季報制度,及時、準確、規范地進行網上情況報送。
三、嚴格按照《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12〕44號)等文件要求,做好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工作:
(一)礦山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盡快與本轄區內有關礦山企業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于11月15日前由市州國土資源局統一將責任書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二)各有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加強對鎢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專人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督促有關礦山企業建立健全資源儲量、產量、銷售原始臺賬及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制度。要及時查處礦山企業無指標生產、超指標生產、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開采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以及不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不按規定按時上報報表、不接受監督檢查等違法違規行為,并適時組織開展指標執行情況核查。
(三)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在上報第四季度報表的同時,以市州為單位,匯總提交各相關礦山企業2016年度指標完成情況及2017年度指標申報情況。
四、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應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監督管理。各相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加強監督,并將情況及時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五、各有關礦山企業實際生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預計開采總量與下達的控制指標差距較大時,企業應將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國土資源廳提請調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全省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調整。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2016年9月13日
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鎢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二批)表.docx
(關鍵字:湖南省 鎢礦 稀土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