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近年來,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快速發展,對于活躍交易、繁榮市場有著重要作用,為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積極貢獻。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其服務實體經濟、滿足用戶多樣化支付結算需求等作用。《條例》共6章60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為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明確設立條件并嚴把準入關。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確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可溯源。明確支付賬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賬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三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托第三方處理;妥善保存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賬戶安全,防范支付賬戶被用于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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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據央行網站消息,2023年12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8號國務院令,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及時推進金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部門、機構、專家等各方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良性競爭和規范健康發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將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全周期監管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防范支付風險。三是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其繁榮市場經濟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積極作用。
問: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情況如何?出臺《條例》對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哪些積極意義?
答:非銀行支付業務隨著我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的興起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占全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8成和1成,日均備付金余額超2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移動支付居世界領先水平,有效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推動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斷開其與商業銀行直接連接,督促大型支付平臺企業支付業務整改,防范風險隱患,取得積極成效。但同時,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違規挪用用戶資金,泄露或者不當采集、使用用戶信息;個別支付機構鋌而走險,為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等。
出臺《條例》,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夯實支付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于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各方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
問:《條例》圍繞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強化監管,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等作了哪些安排?
答:《條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將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
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注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準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制。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于《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問:《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有何考慮?
答: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新的分類方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于防范監管空白。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將各種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二是避免監管套利,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新的分類方式基于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征,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于統一資本等準入條件和業務規則要求,消除監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環境。同時,《條例》附則明確,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問:《條例》出臺后,中國人民銀行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條例》出臺后,中國人民銀行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政策宣傳解讀,通過多種方式,向支付機構、清算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解讀《條例》,使有關各方充分知曉和掌握《條例》內容,督促各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二是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貫徹落實。細化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業務類型銜接過渡規定等,進一步規范許可、處罰等程序,落實好“清單式”審批,嚴格依法行政。三是抓緊完善《條例》其他配套文件。對照《條例》規定,抓緊做好非銀行支付領域現有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將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條例》出臺為契機,統籌發展和安全,圍繞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等目標,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支付發展之路,推動我國非銀行支付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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