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澳大利亞反傾銷復審組已經完成對原產于中國的鍍鋅板和鍍鋅鋁板雙反案的審查;澳大利亞工業部國會事務秘書接受了澳大利亞復審組關于對華鍍鋅板和鍍鋅鋁板反傾銷案的建議,但未接受其取消對華鍍鋅板和鍍鋅鋁板反補貼案的反補貼稅率的建議,并對華鍍鋅板和鍍鋅鋁板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的部分稅率進行了修改,具體見下表。
2012年9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鍍鋅板和鍍鋅鋁板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13年8月,澳大利亞對此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13年9月4日,中國政府向澳大利亞反傾銷復審組提交申請,要求就澳大利亞總檢察長同意的對華鍍鋅板和鍍鋅鋁板作出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終裁進行審查。2013年11月15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復審組作出裁決:(1)總檢察長依據《澳大利亞海關法》第269TG(1)和269TG(2)段對原產于中國的鍍鋅板和鍍鋅鋁板做出的反傾銷裁決是正確和很好的決定,澳大利亞反傾銷復審組依據《澳大利亞海關法》第269ZZK(1)段建議工業部長認可上述反傾銷裁決;(2)總檢察長依據《澳大利亞海關法》第269TJ(2)段對原產于中國的鍍鋅板和鍍鋅鋁板做出的反補貼裁決不是正確和很好的決定,澳大利亞反傾銷復審組依據《澳大利亞海關法》第269ZZK(1)段建議工業部長取消上述反補貼裁決;(3)如果工業部長接受上述建議,就需要調整臨時傾銷稅和最終傾銷稅,因為補貼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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