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美國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1.3(c)條就中國對美國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案(DS414)爭端解決機構建議和裁決的合理執行期限問題提出仲裁申請,并于2月12日公布。
2012年11月16日,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中國對美國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案(DS414)上訴機構和專家組報告。2012年11月30日,中國在爭端解決機構例會上表示,愿意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就該案作出的建議和裁決,但需要一個合理的執行期。此后,中美雙方基于《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1.3(b)條就執行期問題進行磋商,但磋商未果。據此,美國基于《諒解》第21.3(c)條提出仲裁。根據《諒解》腳注12,美國和中國有10天時間就仲裁人的指定進行磋商。
(關鍵字:中國 美國 電工鋼 反傾銷)